第二部分違反組織紀律案例
二十五、拒不執(zhí)行黨組織的人事安排決定
違紀案例:張某,中共黨員,某市某縣委副書記??紤]到張某的專業(yè)背景和工作履歷,經市委常委會會議研究,決定免去張某的縣委副書記職務,任命其為市司法局黨組副書記。任免文件下達后,張某認為新崗位權力相對較小,心生不滿,便以在縣城照顧妻兒老小為由,堅持在原崗位辦公,拒不赴任。
紀律提醒:拒不執(zhí)行黨組織的人事安排決定行為,是指黨員違反規(guī)定,拒不執(zhí)行黨組織的分配、調動、交流等決定的行為。
《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》規(guī)定,“領導干部要自覺服從組織分工安排,任何人都不能向組織討價還價、不服從組織安排”,“堅決禁止向黨組織討價還價、不服從組織決定的行為”。黨組織對黨員、干部作出的分配、調動、交流等決定,都是以黨的事業(yè)為出發(fā)點,在考慮黨員、干部現實需要和具體情況的基礎上,慎重作出的決定。這類決定一旦作出,就屬于黨員、干部必須履行的義務,而不是可以放棄或者讓渡的權利。黨員、干部對黨組織作出的分配、調動、交流等決定有意見,可以按照組織程序正常提出?!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拒不執(zhí)行黨組織的分配、動、交流等決定的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。
本案例中,張某拒不執(zhí)行市委常委會會議關于其工作調動的相關決定,其行為已構成違反組織紀律,應予嚴肅處理。
法規(guī)適用: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:
拒不執(zhí)行黨組織的分配、調動、交流等決定的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。